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
1135804160A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局前於113年7月1日高市教高字第11334780700號函(諒
達)函知教育部修正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
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」。
三、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考量暑假期間,學生參與校外
營隊頻率提高,爰依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
1135802715號函修正本注意事項,提醒學生及其法定代理
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校外營隊時應注意事宜。
四、有關學生參與校外營隊活動,其個人資料保護部分:
(一)依本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略以:「學校應提醒學生、其法
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注意契約所定下列業者應負義務

相關事項:(六)業者因辦理活動相關所持有學生之證
件、印鑑及相關資料,除供營隊動申請外,不得移作其
他用途;若因洩漏個人資料致學生受有損者,依個人資
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」。
(二)另依本注意事項第13點規定:「學校應輔導學生於參加
校外營隊活動期間發生疾病或事故,或與業者發生履約
糾紛時,得主動尋求學校協助;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予
以必要之協助」。
(三)承上,近日有媒體報導學校營隊活動發生學生及其法定
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個人資料外洩事件,倘貴校學生於
參與校外營隊活動時遇有相關情形,請學校應依上開規
定予以必要協助。
五、綜上,請學校依據本注意事項規定輔導學生及其法定代理
人或實際照顧者,參與校外營隊前,應確實檢視與業者訂
定之契約(含業者應負義務、履約責任、保險規劃及安全
與適法等),以維護學生權益。
六、如有本案相關疑義,國小教育階段請洽國小教育科承辦
人:李宗緯教師(07-7995678分機3047);國中教育階段
請洽國中教育科承辦人:陳志明教師(分機3031);高級
中等教育階段請洽高中職教育科承辦人:鄭秝淇教師(分
機3022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