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市府113年4月15日高市府警外字第11301771500號函辦
理。
二、警察人員、移民管理人員、勞政人員、社政人員、醫事人
員、民政人員、戶政人員、教育人員、觀光業、移民業務
機構從業人員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
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,在執行職務時,發現有疑似人口販
運案件,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。司法警察機關接
獲通報後,應即接辦處理及採取相關保護措施,人口販運
防制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;本法第9條第
1項所定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,包括漁業勞動檢
查員、訪查員及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、船舶運
輸管制員及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及經內政部公
告指定之人員,亦為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,並予敘
明。
三、檢送「內政部移民署受理疑似人口販運案件通報或檢舉標
準作業流程」1份。